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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工商)
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1116003104-260410

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協理陳信賢透露表現,很多人以為只如果保單就可省遺產稅,事實上,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,並沒有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計遺產稅,該保險仍需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,課徵遺產稅。

保單是很多人愛好的投資商品,也有節稅結果。

保單是很多人愛好的投資商品,再加上指定受益人的壽險,在被保險人滅亡時,其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,可說是最不具遺產稅安排門坎及成本的金融投資商品。

且在保險時代,要保人也可透過變更受益人的體例,殺青分派遺產的目的;要保人也不需擔憂財產太早給小孩,但小孩卻不孝的問題。

是以,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,其死亡給付可合用遺贈稅律例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,該人壽保險契約是以合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。

另外,陳信賢提示,保單將來也在CRS的傳遞規模裡,若以境外保單做為傳承安排的工具,建議應審慎從頭覆核原本的傳承策略,是否會在CRS執行後而遭到影響。

但其實遺贈稅法中有關被擔當人滅亡時,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,是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劃定:保險金額若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,所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。

而「境外保單」雖然有其商品投資上的優勢,是國內保單所不及,但陳信賢表示,許多人誤以為境外保單也能夠像國內保單一樣免遺產稅,而誤未申報。

若是被擔當人生前所投保的,是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,依金管會先前函釋,並沒有我國保險法第112條劃定的合用,所以也無法免遺贈稅。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jackyan.pixnet.net/blog/post/344598847-%e6%8a%95%e8%b3%87%e4%ba%ba%e6%b3%a8%e6%84%8f%21-%e5%a保單解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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